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56 條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之糾紛,得向本會或本會所指定之機構申訴;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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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6條,投資人若因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業務而發生紛爭,可以向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或由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指定的其他機構提出申訴。另外,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的規定,投資人也可以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解。這表示投資人可以透過以上途徑來解決與境外基金相關的糾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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