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所訂之契約,不得為任何排除我國司法管轄權之約定。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7條,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的契約中,不能包含任何排除我國司法管轄權的條款。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 範例:例如,如果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的契約中有一項條款聲稱在發生爭議時排除我國的司法管轄權,那麼這個條款就違反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7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爭議,對於這部分的契約條款,法院仍然有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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