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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6 條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形致當然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獨立董事。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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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6條,被股東會選任或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的人,若在任期內違反第2條或第3條的情況,導致被當然解任,則不得轉換身份成為非獨立董事。同樣地,被股東會選任或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的人,在任期內也不得轉任為獨立董事。 根據參考資料,在台灣,位於台北市的某上市公司股東會中,被股東選為獨立董事的人因在任期中違反公司法第2條或第3條的規定,被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董事職務。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人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同樣地,如果該公司股東會選任為非獨立董事的人,也不得在任期內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Reference: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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