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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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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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第1條,是根據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所制定的法規。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規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如何選聘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 參考資料: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覆審委員會得設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
- 會計師法法規
-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會計師法 第 6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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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