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2.21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不得為執業會計師,且應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五年以上,具法律、會計、審計、稽核、稅務等相關課程之專長,聲譽卓著。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五年以上,聲譽卓著。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稅法等相關學識及經驗,聲譽卓著。
- 委員之遴聘除依前項辦理外,應注意其品德、操守,並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其中具法律專業背景者一人至二人、具有會計、審計、稽核或稅務背景者三至四人。
-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一次為原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2.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