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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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不得為執業會計師,且應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五年以上,具法律、會計、審計、稽核、稅務等相關課程之專長,聲譽卓著。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五年以上,聲譽卓著。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稅法等相關學識及經驗,聲譽卓著。
- 2.委員之遴聘除依前項辦理外,應注意其品德、操守,並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其中具法律專業背景者一人至二人、具有會計、審計、稽核或稅務背景者三至四人。
- 3.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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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第3條,該法規中明確規定了遴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和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學者和公正人士的資格要求和程序。 根據第1款,符合以下任一資格的人才可以遴聘為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和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委員: 1. 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超過五年,具有法律、會計、審計、稽核、稅務等相關課程的專業知識,並且享有聲譽。 2. 有五年以上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工作經驗,並且享有聲譽。 3. 在國內外大學畢業,具有會計、審計、稽核、法律、稅法等相關學識和經驗,並且享有聲譽。 根據第2款,遴聘委員除了滿足上述資格要求外,應注意其品德和操守,並考量各類人選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其中,具備法律專業背景的委員應為一至兩人,具有會計、審計、稽核或稅務背景的委員應為三至四人。 根據第3款,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進行續聘,但續聘原則上只進行一次。 以上是根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第3條的釋義。參考資料:《會計師懲戒委員會2019年度報告書》
-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會計師法 第 6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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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