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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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第2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應遴聘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各五人擔任委員。 依照這條規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需要遴聘五位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的學者或公正人士作為委員。這些委員應該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專長,以便能夠適當地審理與會計師有關的懲戒案件。 參考資料: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第2條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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