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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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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前條規定辦理。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2. 2.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前條規定申請換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4條的規定,如果會計師證書遺失,可以申請補發。申請補發時,需要在報紙上刊登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如果之後發現已經報失的證書,應立即繳銷。另外,如果會計師證書損壞,可以檢具原證書依照前條規定申請換領。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9 - 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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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 4 條規定:「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惟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前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