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惟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前條規定辦理。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 2.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前條規定申請換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4條的規定,如果會計師證書遺失,可以申請補發。申請補發時,需要在報紙上刊登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如果之後發現已經報失的證書,應立即繳銷。另外,如果會計師證書損壞,可以檢具原證書依照前條規定申請換領。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9 - 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10082
- 惟名詞
- 嗣名詞
-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