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惟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前條規定辦理。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 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前條規定申請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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