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前條規定辦理。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2. 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前條規定申請換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