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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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5條,會計師在申請執業登記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執業登記事項表。 3. 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 會計師證書影本。 5. 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6. 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7. 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其中第5款所指的證明文件是指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的資歷證明,並且必須按照本法的規定報備。 另外,根據法規修正條文,於2018年1月31日之前已完成職前訓練但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者已開始進行職前訓練但尚未完成者,在修法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內,仍可依照修法前的規定進行執業登記申請。
- 第十二條條文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係名詞
- 會計師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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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