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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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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師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執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所委託之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 二、執業登記事項表。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五、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六、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七、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證明文件。 八、會計師公會入會申請文件。 九、會計師名簿。 十、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2. 2.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證明文件,指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之資歷證明,並以依本法規定報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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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5條,會計師在申請執業登記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執業登記事項表。 3. 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 會計師證書影本。 5. 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6. 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7. 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其中第5款所指的證明文件是指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的資歷證明,並且必須按照本法的規定報備。 另外,根據法規修正條文,於2018年1月31日之前已完成職前訓練但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者已開始進行職前訓練但尚未完成者,在修法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內,仍可依照修法前的規定進行執業登記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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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 5 條規定:「會計師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所委託之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