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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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3條,申請領取會計師證書需準備以下文件並支付證書費用,提交給主管機關: 1. 申請書。 2. 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返回)及其影本。 3. 會計師紀錄卡。 4. 國民身份證或護照影本。 5. 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兩張。 如果申請案經審查合格,主管機關將發給證書並在公報上公告。如果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應限期要求修正或將原案退還。 參考資料: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3條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會計師法 第 6 條條文
- 會計師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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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