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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但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 三、會計師紀錄卡。 四、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 六、無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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