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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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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但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 三、會計師紀錄卡。 四、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 六、無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2. 2.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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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3條,申請領取會計師證書需準備以下文件並支付證書費用,提交給主管機關: 1. 申請書。 2. 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返回)及其影本。 3. 會計師紀錄卡。 4. 國民身份證或護照影本。 5. 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兩張。 如果申請案經審查合格,主管機關將發給證書並在公報上公告。如果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應限期要求修正或將原案退還。 參考資料: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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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一、申請書。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