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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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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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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許可時,得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已取得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許可之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
第十二條
規定。如有不符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規定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
主管機關
認可者,得不受各該款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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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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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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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人員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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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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