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 1. 期貨商在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許可時,可以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這表示期貨商可以透過其分支機構來進行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2. 已經取得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許可的期貨商,如果想要讓其分支機構也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需要符合第12條的規定。如果分支機構在符合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的條件時有不符之情形,但已經具體改善並且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話,可以不受這些條款的限制。 資料來源:期貨交易所網站上發布的《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需依照研究時間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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