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4條的規定,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2. 期貨商許可證照影本。 3. 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4. 辦理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5. 辦理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 6. 已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7. 具備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8. 委任證券商同意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之證明文件。 9. 同意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對其財務、業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及就前揭機構之查核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之同意函。 10. 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11. 符合第十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12. 案件審查表。 13.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如果期貨商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核發許可證照的話,將被視為廢止其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許可。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的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申請一次。 資料來源:《台灣期貨交易所主管規則第19號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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