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根據上述法規,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了申請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時需要檢具的書件,具體包括: 1. 營業計畫書:該書應包括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劃以及場地設備的概況。 2. 董事會議事錄:應提供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的董事會議事錄。 3. 內部控制制度:提供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但若與前次申請許可時的內部控制制度相同,則不需要再提供。 4.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 5. 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6. 案件審查表:填寫有關該申請的案件審查表。 7.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以上是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內容進行的逐條釋義。根據該條款的內容,一個實際的例子可能是,當一家期貨商要在某一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時,他們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的文件,包括營業計畫書、董事會議事錄、內部控制制度、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符合法規要求的證明文件、案件審查表和聲明書等。只有在完成這些程序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後,該期貨商的分支機構才能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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