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5 條的規定: 1. 證券交易輔助人可以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 委任證券商就證券交易輔助人依上一項規定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時,確認相關資料並簽名或蓋章時,應依據證券法令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這項規定,證券交易輔助人可以替證券商代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的程序。在進行開戶程序時,證券交易輔助人應遵守相關的證券法令規定,包括確認相關資料並簽名或蓋章等程序。 參考資料: -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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