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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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其經理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這表示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不得引導客戶到國外證券商進行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行為。 例如,如果一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向客戶推薦他們開戶在一家國外證券公司進行交易,這將違反該法條的規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限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及其經理人、受僱人在轉介客戶到國外證券商方面的活動,以確保這些業務在監管的範圍內進行。
- 分公司名詞
- 受僱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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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