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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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及法人,應符合金管會規定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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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和法人必須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對專業投資人資格的規定。具體的資格條件可以參考金管會的相關規定。
- 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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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