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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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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居住民身分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開戶。 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2. 2.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於報經董事會同意後落實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3-3條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辦理新開戶時,須注意以下事項: 1. 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開戶。 2. 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對於境外法人客戶,如果涉及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的情形,則需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的聲明。 此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就上述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在報經董事會同意後落實執行。 參考資料: 1. 證券期貨局「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 - 編號:證監字第0950055679號函 論述範例: 假設某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辦理新開戶時,發現一位境內客戶有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的意圖,該公司應遵守該法規第一項的規定,不可以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開戶。除此之外,該公司也應加強瞭解該客戶的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並且如果涉及境外法人客戶的情況下,要確保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的聲明。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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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3-3 條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