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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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修正之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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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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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3-1 條條文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3-2 條條文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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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