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25 條(流動性資產比率之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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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經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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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25條,本行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商後,可以隨時訂定銀行流動資產和各項負債的比率的最低標準。根據最新的資料,這可以是為了確保銀行有足夠的流動性來應對其負責任,同時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例如,當經濟處於不穩定時期或有金融危機時,中央銀行可以實施較高的最低流動性資產比率標準,以確保銀行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立法沿革 3 版
(0240509 制定)
國民政府發行本位幣輔幣或廠條,及人民請求代鑄本位幣或廠條均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經洽商財政部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1021224 修正)
本行經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立法理由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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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09 制定)
國民政府發行本位幣輔幣或廠條,及人民請求代鑄本位幣或廠條均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經洽商財政部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1021224 修正)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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