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26 條(公開市場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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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得視金融狀況,於公開市場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債券及由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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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 26 條,中央銀行可以根據金融狀況,在公開市場上進行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的債券,以及由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的票據。這表示中央銀行有權利透過公開市場操作來調節市場上的資金供應和利率水平,以維護金融穩定。 這項規定主要是確立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上的交易範圍,使其能夠透過購入或出售政府或銀行發行的債券來影響市場上的資金供應和利率。公開市場操作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一種,它可以通過增加或減少市場上的資金供應來調節利率,進而影響整個經濟體系的貨幣供應量和利率。 一個參考資料是《中央銀行法》,可以在立法院網站上找到該法律的最新版本。根據該法,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來調節資金供應和利率,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 舉例而言,中央銀行可能會在經濟疲軟時購入政府發行的債券,以增加市場上的資金供應量,從而降低利率,鼓勵借款和投資,刺激經濟增長。另一方面,如果通脹壓力過大,中央銀行可能會出售債券,減少資金供應量,提高利率,以抑制通脹壓力,維護物價穩定。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國庫及國營事業金錢之收付,均由中央銀行經理。 省市縣金庫及其公營事業金錢之收付,得由中央銀行代理。 在中央銀行未設分行之地方,第一項事務得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銀行代理。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得視金融狀況,於公開市場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債券及由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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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及國營事業金錢之收付,均由中央銀行經理。 省市縣金庫及其公營事業金錢之收付,得由中央銀行代理。 在中央銀行未設分行之地方,第一項事務得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銀行代理。
本行得視金融狀況,於公開市場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債券及由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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