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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27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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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27條,中央銀行有權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和短期債券,並可以在公開市場進行買賣。根據這一法條,中央銀行可以透過發行這些金融工具來調節金融市場。這些工具的發行和交易將有助於維護金融穩定。最新版本的中央銀行法可以作為相關資料的參考,以了解法條的細節和適用範圍。

立法沿革 2

(0240509 制定)

國民政府募集內外債時,交由中央銀行承募,其還本付息事宜,均由中央銀行經理,但於必要時,得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銀行共同承募或經理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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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09 制定)

國民政府募集內外債時,交由中央銀行承募,其還本付息事宜,均由中央銀行經理,但於必要時,得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銀行共同承募或經理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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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27 條規定:「本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