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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28最高貸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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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擔保放款之質物或抵押物,選擇若干種類,規定其最高貸放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28條,銀行在辦理擔保放款時,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不同的質物或抵押物,並規定其最高貸放率。這意味著銀行在審核放款申請時會考慮質物或抵押物的價值,並根據相關法規設定最高貸放率作為放款的上限。 例如,當一家銀行辦理一筆擔保放款時,借款人提供了一棟價值100萬台幣的房屋作為抵押物。根據銀行的內部規定,該銀行設定了最高貸放率為80%,意味著最多只能以80萬台幣的金額核准這筆擔保放款。這是為了確保該銀行在放款時有足夠的保證,以防止擔保物價值下跌或無法實現時,能夠有足夠的償還金額。

立法沿革 2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之業務如左:   一、經收存款。   二、收管各銀行法定準備金。   三、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   四、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國庫證券及公債息票之重貼現。    前款證券及息票之到期日,自重貼現之日起,至多不得過六個月。   五、國內銀行承兌票、國內商業匯票、及期票之重貼現。    前款票據,須為供貨物之生產、製造、運輸或銷售所發生,其到期日自本銀行取得之日起,至多不得過六個月,並至少有殷實商號二家簽名;但附有提單、棧單或倉單為擔保品,且其貨物價值超過所擔保之票據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有殷實商號一家簽名亦得辦理之。   六、買賣國外支付之匯票。    前款匯票如係由進出口貿易所發生,見票後其到期日不得過四個月;如係承兌票,其到期日,自本銀行取得之日起不得過四個月;所有依照商業習慣定支付日期之匯票,應至少有殷實商號二家簽名;但附有提單、棧單或倉單為擔保品且其貨物價值超過所擔保之票據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有殷實商號一家簽名亦得辦理之。   七、買賣國內外殷實銀行之即期匯票支票。   八、買賣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公債庫券,其數額由理事會議定之。   九、買賣生金銀及外國貨幣。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及發行本票。   十一、以生金銀為抵押之放款。   十二、以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公債庫券為抵押之放款,其金額期限及利率由理事會議定之。   十三、政府委辦之信託業務。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擔保放款之質物或抵押物,選擇若干種類,規定其最高貸放率。

  • 擔保名詞
  • 抵押物名詞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之業務如左:   一、經收存款。   二、收管各銀行法定準備金。   三、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   四、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國庫證券及公債息票之重貼現。    前款證券及息票之到期日,自重貼現之日起,至多不得過六個月。   五、國內銀行承兌票、國內商業匯票、及期票之重貼現。    前款票據,須為供貨物之生產、製造、運輸或銷售所發生,其到期日自本銀行取得之日起,至多不得過六個月,並至少有殷實商號二家簽名;但附有提單、棧單或倉單為擔保品,且其貨物價值超過所擔保之票據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有殷實商號一家簽名亦得辦理之。   六、買賣國外支付之匯票。    前款匯票如係由進出口貿易所發生,見票後其到期日不得過四個月;如係承兌票,其到期日,自本銀行取得之日起不得過四個月;所有依照商業習慣定支付日期之匯票,應至少有殷實商號二家簽名;但附有提單、棧單或倉單為擔保品且其貨物價值超過所擔保之票據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有殷實商號一家簽名亦得辦理之。   七、買賣國內外殷實銀行之即期匯票支票。   八、買賣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公債庫券,其數額由理事會議定之。   九、買賣生金銀及外國貨幣。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及發行本票。   十一、以生金銀為抵押之放款。   十二、以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公債庫券為抵押之放款,其金額期限及利率由理事會議定之。   十三、政府委辦之信託業務。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擔保放款之質物或抵押物,選擇若干種類,規定其最高貸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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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28 條規定:「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擔保放款之質物或抵押物,選擇若干種類,規定其最高貸放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