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29 條(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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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購建房屋及購置耐久消費品貸款之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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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29條,中央銀行得就銀行辦理購建房屋及購置耐久消費品貸款之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進行規定和管理。這意味著中央銀行有權制定和監管銀行對於購買房屋和購買耐久消費品的貸款的付現條件和信用期限。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ft.asp?PCode=H0080001&H2Code=8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之重貼現率,由總裁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決後公布之,分行之重貼現率,由總行規定標準,各地分行就所在地之金融狀況酌定公布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購建房屋及購置耐久消費品貸款之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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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之重貼現率,由總裁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決後公布之,分行之重貼現率,由總行規定標準,各地分行就所在地之金融狀況酌定公布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購建房屋及購置耐久消費品貸款之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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