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30 條(融通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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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就銀行辦理對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之融通,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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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30條規定了中央銀行對銀行在與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進行融通(即提供資金融通)時的管理辦法。具體的辦法內容需要參考與該條法規相關的政府法規文件或中央銀行所公布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取得不動產,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本銀行營業上必需之不動產。 二、因清償債務取得之不動產。 前項第二款不動產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以內處分之,但因特別情形,得經理事會議決延長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就銀行辦理對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之融通,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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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取得不動產,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本銀行營業上必需之不動產。 二、因清償債務取得之不動產。 前項第二款不動產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以內處分之,但因特別情形,得經理事會議決延長之。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就銀行辦理對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之融通,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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