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銀行法31貸放限額

快速跳轉

本行認為貨幣及信用情況有必要時,得對全體或任何一類金融機構,就其各類信用規定最高貸放限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1條,如果中央銀行認為貨幣及信用情況有必要,可以對全體或任何一類金融機構制定各類信用規定的最高貸放限額。具體而言,這條法規賦予中央銀行權力限制金融機構的貸放行為,以維護貨幣及信用穩定。舉例來說,中央銀行可以設定某一類金融機構在特定期間內所能貸放的最高金額,以控制信用活動的規模。這樣的限制應該根據中央銀行對整體經濟和金融市場的評估來制定,以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

立法沿革 2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業務應受左列各款限制:   一、放款期限不得過六個月。   二、對於私人或公司或其他私法人之放款重貼現或其他墊款,及收買其匯票支票或其他票據合計每戶不得超過五十萬元;如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及公積金總額三分之一。   三、左列各種票據不得收買或重貼現或作其他放款之附屬擔保品,但因追加擔保或為保全本行利益者不在此限,應於取得該種票據之日起一年內處分之。    甲、供長期投資購置地產礦產房屋機器等項用途所發生之票據。    乙、供消費目的而非用於目前業務上需要所發生之票據。    丙、供投機買賣所發生之票據。   四、不得承受貨物為借款之擔保品。   五、不得直接經營各項工商業。   六、不得為第三者擔保或為票據之承兌。   七、不得為信用放款或透支。   八、不得為有投機性質之營業。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認為貨幣及信用情況有必要時,得對全體或任何一類金融機構,就其各類信用規定最高貸放限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業務應受左列各款限制:   一、放款期限不得過六個月。   二、對於私人或公司或其他私法人之放款重貼現或其他墊款,及收買其匯票支票或其他票據合計每戶不得超過五十萬元;如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及公積金總額三分之一。   三、左列各種票據不得收買或重貼現或作其他放款之附屬擔保品,但因追加擔保或為保全本行利益者不在此限,應於取得該種票據之日起一年內處分之。    甲、供長期投資購置地產礦產房屋機器等項用途所發生之票據。    乙、供消費目的而非用於目前業務上需要所發生之票據。    丙、供投機買賣所發生之票據。   四、不得承受貨物為借款之擔保品。   五、不得直接經營各項工商業。   六、不得為第三者擔保或為票據之承兌。   七、不得為信用放款或透支。   八、不得為有投機性質之營業。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認為貨幣及信用情況有必要時,得對全體或任何一類金融機構,就其各類信用規定最高貸放限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央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31 條規定:「本行認為貨幣及信用情況有必要時,得對全體或任何一類金融機構,就其各類信用規定最高貸放限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