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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31 條(貸放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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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認為貨幣及信用情況有必要時,得對全體或任何一類金融機構,就其各類信用規定最高貸放限額。

深度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1條,如果中央銀行認為貨幣及信用情況有必要,可以對全體或任何一類金融機構制定各類信用規定的最高貸放限額。具體而言,這條法規賦予中央銀行權力限制金融機構的貸放行為,以維護貨幣及信用穩定。舉例來說,中央銀行可以設定某一類金融機構在特定期間內所能貸放的最高金額,以控制信用活動的規模。這樣的限制應該根據中央銀行對整體經濟和金融市場的評估來制定,以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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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31 條規定:「本行認為貨幣及信用情況有必要時,得對全體或任何一類金融機構,就其各類信用規定最高貸放限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