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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32 條(票據交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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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得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設立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在未設分行地點,並得委託其他公營銀行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深度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中央銀行可以在總行及分行所在地設立票據交換所,負責處理票據交換以及各銀行間的劃撥結算業務。如果在未能設立分行的地方,中央銀行也可以委託其他公營銀行執行這項業務。具體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的管理辦法則由中央銀行自行制定。 依照中央銀行法第32條所規定,中央銀行有權設立票據交換所並辦理票據交換及銀行間的劃撥結算業務。此外,根據前述資料,被上訴人認為只有中央銀行可以設立票據交換所,其他機構設立的票據交換所則屬於非法的機構。被上訴人還提到九十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施行的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對票據交換所的組織與財產處分有明確規定,票據交換所應變更組織為單一財團法人並由執行委員會審議財產處分事項。根據上訴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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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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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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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本行得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設立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在未設分行地點,並得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