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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32 條(票據交換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行得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設立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在未設分行地點,並得委託其他公營銀行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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