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33 條(國際貨幣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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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並統籌調度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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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法第33條規定了中央銀行的責任和權限,包括持有國際貨幣準備和統籌調度外匯。根據這條規定,中央銀行負責管理國際貨幣準備,這是中央銀行所持有的外幣資產,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國際貨幣支付需求。此外,中央銀行還負責統籌調度外匯,也就是調節和管理國際貨幣交易市場的外匯供應與需求,以維護國內貨幣的穩定和外匯市場的平衡。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中央銀行具有適當的工具和權力,以應對國際貨幣支付和外匯市場的變動情況,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參考資料是《中央銀行法》本身,其中附有詳細的法律條文和相關解釋。
立法沿革 2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公積金達資本總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為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並統籌調度外匯。
- 持有名詞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公積金達資本總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為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並統籌調度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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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