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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0 條

  1. 1.年度考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2. 2.前項考核之細目,由兩廠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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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0 條 該法條共有兩項規定,以下分別釋義: 1.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此項規定指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作為依據。平時考核將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作為評核項目。這意味著在進行年度考核或其他額外考核時,考核者應結合受考核者的平時表現來進行綜合評定。 2.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兩廠分別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具體的考核細目由中央銀行所屬的兩個事業機構分別制定。這意味著每個事業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需要和特殊情況,制定適合的考核項目,以確保考核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最新版本(需查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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