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三 章 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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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考核獎懲
第 9 條
- 兩廠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兩廠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核:指兩廠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第 10 條
-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兩廠分別定之。
第 11 條
-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 考核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兩廠分別定之。
- 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之日數。 五、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具體事實。
- 兩廠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檢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集)乳時間或因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時間。
-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核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性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確實證據。
第 12 條
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
第 13 條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二、乙等: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
第 14 條
- 平時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二、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 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第 15 條
兩廠應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平時考核獎懲基準,報本行備查。其記一大功、記一大過之基準至少應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機構、客戶或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累積達五日。
第 16 條
- 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本行或兩廠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 前項各款情形不含兩廠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政府、本行或兩廠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本行或兩廠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本行或兩廠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本行或兩廠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派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僱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累積達六日。
第 17 條
- 兩廠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 兩廠人員於考核年度內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兩廠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產假達二十八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產假未達二十八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第 18 條
主持人之考核由本行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行依據各該廠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 19 條
- 兩廠依本辦法辦理考核及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
- 中央印製廠副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副廠長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兩廠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並報本行備查。
- 前項以外兩廠人員之考核,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評會初核後,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
- 人評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兩廠分別定之。
-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 20 條
- 兩廠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一、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兩廠核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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