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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平時考之獎懲如下: 一、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二、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2. 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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