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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兩廠應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平時考獎懲基準,報本行備查。其記一大功、記一大過之基準至少應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機構、客戶或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累積達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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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5 條,兩廠應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平時考核獎懲基準並報本行備查。該法條要求其記一大功和記一大過的基準至少要包括以下情事: - 一次記一大功的情事包括: 1. 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2.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3. 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4. 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5. 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 一次記一大過的情事包括: 1. 處理公務時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 2. 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 3. 故意曲解法令,致機構、客戶或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4.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5. 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累積達五日。 以上是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5 條所規定的一次記一大功和一次記一大過的基準。這些基準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機構需要根據其自身情況制定相關規定。如果員工的行為符合上述的記大功或記大過的情事,依據該法條,應按其規定對員工進行該等獎懲處分。 參考資料: 1.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2.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相關公告或指導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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