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1.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本行或兩廠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 3.前項各款情形不含兩廠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 4.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政府、本行或兩廠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本行或兩廠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本行或兩廠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本行或兩廠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派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僱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累積達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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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解釋如下: 1. 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進行專案考核並獲得一次記二大功的人員將獲得晉薪一級的待遇,並獲得一個月薪額的考核獎金。對於無法晉級的人員,將獲得兩個月薪額的考核獎金。然而,在同一年度內再次獲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的人員將不再晉級,只能獲得兩個月薪額的考核獎金。另外,一次記二大過者應該被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此外,專案考核的結果不得與平時考核的功過相抵銷。 範例:若某名員工進行專案考核並獲得一次記二大功,則該員工將晉升一個薪級,並獲得一個月薪額的考核獎金。 2. 一次記二大功的情形: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並被認為對機構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可以獲得一次記二大功的待遇: - 針對時事問題研擬改進措施,且這些措施在採行後產生顯著成效。 - 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這些方案在採行後產生顯著成效。 - 發現重大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或澄清吏治有卓越貢獻。 - 在意外事件或變故發生時,能夠適時防止其發生或採取適當措施予以控制,這對於保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具有重大貢獻。 - 在重大事件中,能夠以公正立場為國家、本行或兩廠增進榮譽,並具備具體的事實來支持。 - 進行發明或創新,為國家獲得重大經濟效益或提升社會公益,並且沒有獲得相對應的報酬或獎金。 - 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具有重大貢獻。 範例:若某名員工提出了一個能夠節省成本並帶來重大經濟效益的創新方案,且未獲得額外的報酬或獎金,則該員工可以被認定為一次記二大功的人員。 3. 例行性、經常性業務不符合專案考核: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例行性、經常性業務不符合專案考核的範圍。 範例:某名員工負責每日例行的工作,這些工作不符合專案考核的範圍。 4. 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的情形: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否則不得對一次記二大過進行處分: - 圖謀背叛國家,且有確實的證據。 - 執行政府、本行或兩廠政策不力,怠忽職責,洩漏職務上的機密,且致使政府、本行或兩廠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的證據。 - 違抗政府、本行或兩廠重大政令,或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的信譽,有確實的證據。 - 涉及貪污案件,且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的證據。 -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且致使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受到嚴重損害,有確實的證據。 - 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的證據。 -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的證據。 - 派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職達四日,或一年內曠職累積達十日;僱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工達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累積達六日。 範例:若某名員工違規洩漏了一個重要的商業機密,且有確實的證據支持,則該員工應被視為一次記二大過的情節。 以上回答是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規定,其內容與最新版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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