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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兩廠人員之考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2. 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一、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兩廠核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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