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1.兩廠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2.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一、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兩廠核定之日起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0條,該法條主要涉及到兩廠人員的考核結果通知、陳述及申辯的機會,以及考核結果的執行時間。 根據第1項,兩廠人員的考核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在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的人員,在初核之前應給予他們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根據第2項,考核結果的執行有以下規定。但對於考核結果應該予以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應從確定之日起執行: 一、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應從下一年度開始的日子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應從兩廠核定之日起執行。 例如,如果某人在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丁等或者一次記二大過,則根據該法條,他們應該在初核之前被給予陳述及申辯的機會。而在考核結果確定後,如果被評定為應該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則執行的時間將取決於是年度考核還是其他時間點進行的考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