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二、乙等: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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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對於該機構人員進行的考核獎懲。根據該條規定,甲等人員將獲得一個月薪額的考核獎金,乙等人員將獲得半個月薪額的考核獎金,丙等人員則不會獲得任何獎懲,丁等人員則有可能被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這些獎懲的發放與人員的考核結果有關。 參考資料: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最新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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