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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1. 1.年度考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2. 2.考核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兩廠分別定之。
  3. 3.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之日數。 五、經辦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具體事實。
  4. 4.兩廠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檢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集)乳時間或因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時間。
  5. 5.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核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性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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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的標準和相關情事。該條第一項規定了考核分數與等次的對應關係,甲等為80分以上,乙等為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為60分以上不滿70分,丁等為不滿60分。第二項規定了考核列甲等的積極條件由兩廠分別定之。第三項列舉了不得考核列甲等的情事,包括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曠職、事、病假超過十四日以及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聲譽等。第四項則規定辦理考核時不得考量某些特殊假別和減少工作時間。最後,第五項規定了不得考核列丁等的情形,包括挑撥離間或誣告、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和品性不端或違反禁止事項且嚴重損害聲譽等。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員工在年度考核中獲得了75分,則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他將被列為乙等。另外,如果一名員工因不聽指揮且破壞紀律被記大過,且經疏導無效且有確實證據,則根據第五項的規定,他將被考核列丁等。以上舉的例子是針對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並有關連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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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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