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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度考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2. 考核列甲等之積極條件,由兩廠分別定之。
  3. 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之日數。 五、經辦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具體事實。
  4. 兩廠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檢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集)乳時間或因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時間。
  5.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核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性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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