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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9 條

  1. 1.兩廠依本辦法辦理考及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
  2. 2.中央印製廠副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副廠長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兩廠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並報本行備查。
  3. 3.前項以外兩廠人員之考核,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評會初核後,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但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
  4. 4.人評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兩廠分別定之。
  5. 5.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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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9 條共有5項規定,以下依序進行釋義: 1. 兩廠依本辦法辦理考核及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 根據此條規定,兩廠需要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進行考核及獎懲的初核或核議工作。人評會是個負責辦理考核事項的組織。 2. 中央印製廠副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副廠長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兩廠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並報本行備查。 根據此條規定,中央印製廠副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副廠長的年度考核或其他另行考核,由兩廠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績來進行核定,並向本行報告作為備查。 3. 前項以外兩廠人員之考核,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評會初核後,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 根據此條規定,除了中央印製廠副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副廠長外的其他兩廠人員的考核事項,由主管人員進行評擬,並遞送給人評會進行初核,隨後由各該廠的主持人進行核定。然而,若非在年終辦理的另外考核,除非考核的結果為丁等,可以直接由各該廠的主持人進行核定。 4. 人評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兩廠分別定之。 根據此條規定,人評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兩廠自行決定。 5.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根據此條規定,辦理考核的人員應該嚴守秘密,並且不得遺漏任何錯誤。違反者將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受到懲處。 論述 根據參考資料,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冀在兩廠的考核事項中確保公正性及透明度,並透過人評會的組成來進行初核或核議工作。另外,該條規定也要求辦理考核的人員嚴守秘密並無遺漏任何錯誤。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人事考核的正當性及公平性,並為考核過程提供具體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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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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