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兩廠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 兩廠人員於考核年度內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兩廠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產假達二十八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產假未達二十八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