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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兩廠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2. 兩廠人員於考核年度內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兩廠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產假達二十八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產假未達二十八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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