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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17 條

  1. 1.兩廠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2. 2.兩廠人員於考核年度內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兩廠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產假達二十八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產假未達二十八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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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7條,兩廠在年度工作考核時,按照考核結果將人員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並設定了各等人數比率的限制。具體規定如下: 1. 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考核人數百分之七十五。 2. 乙等:受考人員列乙等者不得超過考核人數百分之六十五。 3. 丙等:受考人員列丙等者不得超過考核人數百分之四十五。 4. 丁等:受考人員列丁等者不得超過考核人數百分之三十五。 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在考核年度內有人員因分娩或因懷孕超過20週而請產假,則不會計算在考核人數內。如果產假跨越兩個年度,則根據以下原則不會計入考核年度: 1. 請產假超過28天的,不計入該年度的考核。 2. 請產假不滿28天的,不計入次年度的考核。 以上是對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7條的解釋。此資訊來自中央銀行官方網站上公布的《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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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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