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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兩廠人員考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兩廠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核:指兩廠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2.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3.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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