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9 條
- 1.兩廠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兩廠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核:指兩廠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 2.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 3.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9條有以下規定: 第一項採取了年度考核、另予考核和專案考核三種方式來區分兩廠人員的考核方式。其中,年度考核是指在每年年底對兩廠人員在該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的任職期間進行的考核。另予考核是指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對擔任職位不滿一年但已連續任職達六個月的兩廠人員進行的考核。然而,對於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的人員可以隨時辦理考核。專案考核則是指在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可隨時辦理的考核。 第二項規定了任職期間的計算方式,即從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第三項規定了對於從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到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的人員,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可以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根據法規資料,現有的參考法條中並沒有提到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9條的詳細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內容及提供與該條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