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為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其人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務員或勞工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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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包括中央印製廠和中央造幣廠,該法規定了這些事業機構的人事管理,如聘任、考核等事項。對於未在該辦法中明確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公務員法或勞工相關法規的規定。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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