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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2 條

  1. 1.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一、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 二、僱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僱用人員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或其他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兩廠報本行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 3.兩廠人員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為其出生月份之次月一日。但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任職後,得延後其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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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2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第一項,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或僱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休。這表示派用人員需在兩廠工作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或僱用人員僅需年滿六十五歲即可退休。舉例而言,如果一位派遣人員在兩廠工作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則符合屆齡退休的條件。 2. 根據第二項,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或其他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兩廠可以向本行報告並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其年齡,但年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這表示具有特殊性質的工作者,兩廠可以根據他們的特殊需求,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其退休年齡。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具有特殊性質的工作者的退休年齡在標準退休年齡之前,兩廠可以提出申請,但申請後的退休年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 根據第三項,兩廠人員的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為其出生月份之次月一日。然而,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的需求並經徵得其同意繼續任職後,可以延後其屆退日。具體而言,一月至六月間出生的人,最遲退休生效日為七月十六日;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的人,最遲退休生效日為次年一月十六日。這表示兩廠人員在符合退休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技術及經驗傳承的需求和雙方的同意,延後其退休日期。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在兩廠工作且年滿六十五歲的人同意延後退休日期,並且其出生月份在一月至六月間,則其最遲退休生效日為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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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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