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2-1 條
- 1.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兩廠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未符合第二十一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及僱用人員,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兩廠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 2.兩廠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命令退休前,除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並以書面表示者外,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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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2-1 條的規定,兩廠人員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主動申請命令退休: 1. 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且仍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或僱用人員,具有以下身心傷病或障礙情況之一,經兩廠提供證明無法從事本職工作,且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 已繳交合格醫院出具的證明,該證明顯示身心障礙程度達到公保失能給付標準半失能以上,或達到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並且已領取相應的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等級。 - 罹患第三期以上的惡性腫瘤,並提供合格醫院出具的相應證明。 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兩廠主動申請命令退休之前,除非當事人已明確表示不願繼續任職並以書面形式表示,兩廠還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然而,根據提供的信息,並沒有特別提到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2-1 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該條進行深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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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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