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2-2 條
- 1.前條第一項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派用人員命令退休不受工作年資五年以上之限制。
- 2.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兩廠證明兩廠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兩廠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五、罹患職業病。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傷病。
- 3.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由兩廠遴聘學者與專家組成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或送相關機關認定。
- 4.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兩廠得就人員類別分別參考銓敘部所定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定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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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可以釐清如下: 1.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2-2 條第一項,受監護、輔助宣告、身心傷病或障礙若是因公或職業災害所致,那麼派用人員可以被命令退休,且不受工作年資五年以上之限制。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因公傷病指的是受聘於兩廠的人員因身心傷病或障礙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在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 在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除非是因兩廠人員本人的重大交通違規行為引起的傷病)。 - 在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 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 罹患職業病。 - 其他根據法律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傷病。 3. 若對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有疑義,應由兩廠遴聘學者與專家組成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可以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或送相關機關認定。 4.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的審認,兩廠可以參考銓敘部所定的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如有適用),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定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如有適用),提供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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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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