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1.符合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 2.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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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如果一个符合第22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的命令退休人員在退休時出於對被監護人或受補佐宣告、身體或精神的傷病或障礙,是由於工作所導致的,則其退休金將增加百分之二十。如果其在工作期間未滿五年,則按照五年計算。 2. 前項增加的退休金僅適用於派遣人員和根據勞基法退休金規定選擇適用之僱用人員。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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