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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2.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指兩廠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3.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死亡,係因兩廠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所致者,依意外死亡給卹。
  4. 第二項各款情形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比照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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