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4-1 條
- 1.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 2.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指兩廠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 3.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死亡,係因兩廠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所致者,依意外死亡給卹。
- 4.第二項各款情形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比照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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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4-1 條,該法條規定了兩廠人員在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職業災害死亡的情況下,可以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第二款中對於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的定義則提到了幾種情況,包括執行搶救災害、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面對高度死亡可能性的危害事故仍然奮勇執行任務;在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執行任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等導致死亡的情況;以及在執行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等。此外,也包括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罹患職業病或其他根據法令規定屬於因公或職業災害而死亡的情況。第三款則明確指出,如果因重大的交通違規行為導致意外事故死亡,則可以按照意外死亡給予給卹。最後,第四款提到,在確認各情況時有疑義時,可以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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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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