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1.兩廠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基準給與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工作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但僱用人員適用勞退條例工作年資之撫卹金給與,得扣除兩廠已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 2.派用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給與,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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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5 條主要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兩廠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的撫卹金: 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這些人員的撫卹金是根據特定基準來給予的,並且包括五個基數的喪葬費。如果這些人的工作年資未滿三年,則撫卹金的計算以三年為基礎。但是,如果這些人是受僱於中央銀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派用人員,在計算撫卹金給付時可以扣除已繳納的退休金數額。 範例:A是一名在兩廠工作的人員,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依照規定,A的撫卹金將根據特定基準計算,並且包括五個基數的喪葬費。如果A的工作年資未滿三年,則撫卹金的計算以三年為基礎。如果A是一名派用人員且受僱於中央銀行,在計算撫卹金時還可以扣除已繳納的退休金數額。 2. 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的派用人員的撫卹金及喪葬費: 根據第一項規定,這些人的撫卹金和喪葬費的給予方式與上述兩廠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相同。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規針對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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