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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兩廠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基準給與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工作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但僱用人員適用勞退條例工作年資之撫卹金給與,得扣除兩廠已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2. 派用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給與,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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