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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但死亡補償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加給二者差額之撫卹金。
  2. 依前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不得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死亡給付相抵充。但如有兩廠負擔保險費用之其他保險給付者,兩廠得抵充之;其費用如由雙方共同負擔者,得抵充之金額按兩廠負擔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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