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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6 條

  1. 1.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但死亡補償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加給二者差額之撫卹金。
  2. 2.依前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不得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死亡給付相抵充。但如有兩廠負擔保險費用之其他保險給付者,兩廠得抵充之;其費用如由雙方共同負擔者,得抵充之金額按兩廠負擔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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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6條: 1. 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時,根據第23條第1款的退休金計算基準,給予40個基數的死亡補償,並支付5個基數的喪葬費。如果根據前條規定計算的撫卹金低於死亡補償金額,則支付差額的撫卹金。 2. 根據前項規定支付的死亡補償和喪葬費,不得抵銷已請領的公教人員保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死亡給付金額。但如果兩廠負擔了其他保險費用,可以抵充該保險給付金額;如果該費用由雙方共同負擔,抵充金額則按照兩廠負擔比例計算。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10個月的遺屬津貼。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一: 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在任職(服役)期間死亡,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 範例: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如果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且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則可以請領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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