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兩廠人員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 兩廠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兩廠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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