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1.兩廠人員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 2.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 3.兩廠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兩廠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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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兩廠人員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的遺族順位如下: 1. 第一順位:配偶及子女。 2. 第二順位:父母。 3. 第三順位:祖父母。 4. 第四順位:孫子女。 5. 第五順位:兄弟姊妹。 如果同一順位有多人,則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分配。如果遺族中有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則由其他遺族領受。 此外,如果兩廠人員在生前預立遺囑,在第一順位的遺族中,可以指定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的領受人。然而,未成年子女的領受比例不得低於原本應該領取的比例。 這些規定主要是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所制定的,以確保遺族按照一定的順序領取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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