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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兩廠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派用人員:兩廠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派用之分類職位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二、僱用人員:兩廠僱用之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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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兩廠人員分為兩款:派用人員和僱用人員。 首先,派用人員是指兩廠根據該辦法和其他相關法令派遣的分類職位人員,他們同時具有公務員和勞工的身分。這意味著他們既受到勞動基準法等法律的保護,也享有公務員的福利和待遇。 其次,僱用人員則是指兩廠僱用的評價職位人員,他們僅擁有純勞工的身分。這表示他們受到勞動基準法等勞工相關法律的保障,而不享有公務員的特殊待遇。 其中可參考資料為「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根據這項辦法,派用人員是指根據該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被派遣至兩廠從事分類職位工作的人員,而僱用人員則是指被兩廠僱用的評價職位人員。這些人員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身分和待遇,需要根據相應的法規進行管理和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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