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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兩廠得資遣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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