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兩廠得資遣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0條,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兩廠(指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得資遣人員: 一、當廠歇業或轉讓時; 二、當廠出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當因不可抗力情況導致工作暫停超過一個月時; 四、當廠的業務性質有變更,且有減少人員的必要,但又無適當工作可提供給被資遣人員安置時; 五、當被資遣人員無法勝任其所擔任的工作時。 範例:根據前述法規,若某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由於業務經營不佳,出現嚴重的虧損情況,無法繼續支付債務或損及存款人權益,則該機構符合法規第二項之"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的情形,可以考慮資遣人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