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1.兩廠人員之資遣費給與基準如下: 一、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發給資遣費。但選擇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前款規定辦理。
- 2.兩廠資遣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3.兩廠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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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1 條」,可得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法規第一項,兩廠的派用人員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的僱用人員,其資遣費給與基準為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對於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的情況,則按比例計算,但未滿一個月者則以一個月計算。這表示,派用人員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的僱用人員的資遣費是根據工作年資計算的。 範例:假設一名派用人員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了2年又3個月後被資遣,則他的資遣費為2個基數。 2. 根據該法規第二項,兩廠在資遣人員時應根據以下預告期間進行預告: (1) 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3) 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這表示,兩廠在資遣人員時應提前進行預告,並依照不同的工作年資給予不同的預告期間。 範例:假設一名在兩廠工作了2年又6個月的員工被資遣,則須在二十日前進行預告。 3. 根據該法規第三項,如果兩廠未依照前述規定提前進行預告而資遣人員,則應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這表示,如果兩廠未能準時進行預告並資遣人員,則需要支付相應預告期間內的工資。 總結而言,根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規定,兩廠在資遣人員時應根據工作年資計算資遣費,並遵守相應的預告期間。如果未能遵守預告期間,則需要支付對應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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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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